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吉政函[2007]109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7年8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