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很多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这些都是建立良好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工作依法行政的基础。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部署,抓好落实,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将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的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工商、建设、财政、编制等部门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充分依靠工会、妇联等组织及新闻媒体加强社会保障监督,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广大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和各行各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切实推动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管辖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监察组织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外,其他任何组织不得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从2007年1月1日起,市和县、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对象按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作如下划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是市级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在攀单位。其他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由用工所在地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为了依法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发生工资拖欠的,农民工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三、完善和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监察责任。要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5〕102号)精神,规范和完善《条例》所确立的监察主体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程序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等,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推进劳动保障工作依法行政。
要建立起从源头上预防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机制。动态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将违法行为消除在萌发状态的有效手段。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必须深入到企业生产第一线,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巡视监察、举报专查、组织劳动用工大检查及开展审查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形式,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减少侵权个案,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事前防范作用。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合作,通过正面宣传提高全社会劳动保障法律意识,通知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曝光起到对违法行为的震慑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