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攀办发〔2006〕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努力构建和谐攀枝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
劳动法》颁布以来,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等部门狠抓《
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在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近几年组织的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检查来看,用人单位贯彻实施《
劳动法》不到位的现象还十分普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在一些用人单位还很严重。一些用人单位不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引起劳动者上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劳动关系调整,建立稳定和谐合法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抓好的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抓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贯彻依法治国、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好《
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