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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6〕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12月19日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攀枝花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使用,保证我市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顺利上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分级管理。

  由市、县(区)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开发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一定比例分别属于市、县(区)政府所有。

  第三条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管理、使用,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台帐,指导、协调县(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

  第四条 省投资土地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留给地方的部份,按市级70%,项目所在县(区)30%的比例分配使用。

  第五条 省批准立项,市级投资的土地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85%由市级使用,其余15%留给项目所在县(区)。省批准立项的项目,原则上由市级投资开发。

  第六条 市批准立项、县(区)投资开发的一般乡(镇)土地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全部留给项目投资的县(区)。

  第七条 县(区)需在本市范围内异地补充耕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开发,费用由县(区)按标准缴纳到市财政专户。其耕地占补平衡指标20%由市级使用,65%由投资的县(区)使用,15%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使用。

  第八条 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主要用于解决市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使用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应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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