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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攀办发〔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川办函〔2006〕2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加大种子市场监管力度,促进我市种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全面实现政企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经营机构,必须在2007年5月底前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各县(区)要加快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精心制订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到期未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种子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各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种子经营机构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安置工作。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置,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在种子企业改制过程中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后,要依法妥善管理好国有财产。

  二、完善和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县(区)要按照《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0号和川办函〔2006〕239号文件精神,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未建或已撤消专门种子管理机构的县(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机构,落实和配备好事业编制及人员,以保证种子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财政部门要将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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