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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整顿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牧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设计、建筑、设施等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投产使用。

  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属地化管理,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审查;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屠宰厂(场),要求其必须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环境影响评价期间屠宰厂(场)不得开展一切生产活动;对污染物排放未达标,且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屠宰厂(场),责令依法对其进行限期或停产治理。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注册,会同商务等相关部门对无照经营依法进行取缔。

  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负责对定点屠宰厂(场)的卫生状况,以及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等进行监督检查。

  质监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行业执行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划和建设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布局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提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用地和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六、时间安排

  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整顿压缩工作,从2007年起至2008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6月30日前,制定米易县、盐边县城区和东区、西区、仁和区整顿压缩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区)将方案报市整顿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米易县、盐边县城区外的乡(镇)制定整顿压缩实施方案,经县整顿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领导机构审批后,报市整顿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阶段:2007年7月至2008年10月底,全面实施整顿压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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