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部门:依据《
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设计、建筑、设施等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投产使用。
环保部门:依据《
环境保护法》和《
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属地化管理,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审查;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屠宰厂(场),要求其必须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环境影响评价期间屠宰厂(场)不得开展一切生产活动;对污染物排放未达标,且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屠宰厂(场),责令依法对其进行限期或停产治理。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注册,会同商务等相关部门对无照经营依法进行取缔。
卫生部门:依据《
食品卫生法》,负责对定点屠宰厂(场)的卫生状况,以及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等进行监督检查。
质监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行业执行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划和建设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布局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提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用地和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六、时间安排
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整顿压缩工作,从2007年起至2008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6月30日前,制定米易县、盐边县城区和东区、西区、仁和区整顿压缩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区)将方案报市整顿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米易县、盐边县城区外的乡(镇)制定整顿压缩实施方案,经县整顿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领导机构审批后,报市整顿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阶段:2007年7月至2008年10月底,全面实施整顿压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