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攀办发〔200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规范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按照市政府2007年3月5日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对调整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继续依法征收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二、调整煤炭和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并实行市内销售、市外销售统一标准征收。调整后的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煤炭,原煤10元/吨、洗精煤(含块煤)17元/吨,焦炭暂不征收;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铁精矿10元/吨、钛精矿15元/吨、球团矿1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