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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掌握原则,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一)基本原则。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目标任务。2007年底前,各部门要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完善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
  (三)工作重点。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91号、川办发〔2007〕25号文件有关规定,重点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拖欠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同时统计调查其他企业的工资拖欠情况,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监管和处理力度。各部门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做好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准确掌握企业拖欠工资的认定标准及范围
  拖欠的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额的统计调查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其拖欠工资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统计:
  1.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双方对劳动者工资数额有具体约定的,应按约定的标准统计;约定的工资水平未达到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统计。
  2.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劳动者的工资额,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根据本单位依法制订的内部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核定。
  3.对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的劳动者,可根据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合格产品或工作量,以及预先确定的计件单价或提成比例计算的金额核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相应产量或工作量定额,企业支付的工资不足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统计。
  (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半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其拖欠工资额按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的规定核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不低于发生拖欠工资当年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三)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医药费、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费用不列入拖欠工资的统计范围,职工下岗期间,已按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不属于拖欠工资。
  根据四川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议定事项,我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认定起始时间重点放在《劳动法》实施以来,即1995年至2006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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