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煤矿业主根据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预核储量批复和现有的地质勘查资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储量核实评估、安全评价机构分别同时开展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材料的编制工作。在完成各项行政审批和相关手续后,直接进入建设施工程序。
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及各类在建矿井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煤矿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施工资质;项目总投资额(工程概算)在3000万元以上的矿井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全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4.项目竣工前,必须依法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项目竣工后,业主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联合试运转申请。试运转合格后,业主分别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综合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申请并逐级上报。省经委会同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省环保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工程总体兼专项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分别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
5.由于宝鼎矿区资源整合工作涉及国有大矿,新矿权划定、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需攀煤(集团)公司参与。
(三)审批程序
1.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储量核实报告、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可以同步编制,一并审批。审批前,必须有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安全等方面规定的证明。
2.实施整合和独立扩能的一般矿井,省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批准文件视同项目立项核准;初步设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合并编制和会审;安全专篇设计与安全预评价报告、瓦斯抽采设计(限于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合并编制和会审;调高建设规模的在建矿井,应修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批。
突出矿井和建设规模在1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生产能力增加2个能级及以上的极薄煤层矿井,必须独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兼开发利用方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设计(其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需在专篇设计中增加瓦斯抽采设计)。位于突出矿区的矿井应提供2006年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批文件,按批准的瓦斯等级进行设计。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相关产煤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市级各部门要按职能、职责和市政府明确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确保煤矿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政府成立推进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赵辉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唐平、市安监局局长庞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曾勇、攀西煤监分局局长田建文、市监察局副局长饶晓东任副组长,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经委、财政、监察、公安、发改、环保、林业、水利、攀煤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合办公组、矿权设置组、设计方案审查组、竣工验收组和行政监督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