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保资源整合期间煤矿生产安全及矿区稳定。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政府监管力度,突出企业主体责任,保证资源整合过渡期间的安全,依法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矿区稳定。
二、明确原则,有序推进
(一)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各县(区)政府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整合矿井在建设过程中,生产区域与建设区域能区分开且建设区域不影响生产区域安全的合法矿井,该生产区域可以进行生产。
(二)依法依规,严格实施。整合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依法、依规进行;各整合煤矿的整合方式应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选择的原则;各整合煤矿企业资产的评估必须客观公正、矿权转让必须依法依规,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相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更改资源整合方案或违规干预整合方式,因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县(区)政府报市领导小组研究,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三)明晰产权,合理重组。整合后的新矿权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整合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在资源整合中,相关县(区)政府要坚持市场机制原则,加强引导,鼓励原业主优先通过参股、兼并、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矿权重组,妥善处理各方利益,明晰和理顺产权关系,重新确定采矿权人,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对国有和集体矿权的处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一)时间安排
1.2007年6月30日前,与列入第二阶段关闭矿井进行整合的煤矿要完成矿井整合设计方案的编制,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开始建设;相关县(区)政府对列入第二阶段关闭矿井实施关闭。
2.2008年6月30日前,与列入第三阶段关闭矿井进行整合的煤矿要完成矿井整合设计方案的编制,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开始建设;相关县(区)政府对列入第三阶段关闭矿井实施关闭。
3.2007年年底前,6万吨以下独立扩能矿井要完成矿井扩建设计方案的编制,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开始建设;6万吨以下独立扩能矿井必须在设计工期内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未完成建设或未通过验收的6万吨以下独立扩能矿井将予以关闭。
(二)整合程序
1.省政府批准整合方案后形成的新整合体的煤矿业主向原工商登记机关提出新企业预核准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2.经名称预核准的新企业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矿业权的书面申请。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或省上批准的矿业权设置规划、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划定整合后的矿区范围,并预核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