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的通知
(蚌政办〔20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我市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现就2006年公民无偿献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年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均应参加无偿献血。无偿献血指标城市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8%、农村按农业人口3%的比例计算。高等院校符合献血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至少献血一次,现役军人献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倡个人自助,家庭成员、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的用血制度。公民献血累计在600毫升以上(含600毫升)者,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公民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下者,终身享受献一还二;献血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享受等量偿还,并减免采血成本费;公民因病用血可凭所在单位《完成无偿献血计划证》和个人《无偿献血证》,办理用血手续。
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宣传献血意义,普及献血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