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日常审验工作
各基层局应按照31号文件规定的审验程序和内容,切实加强对本局所属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审验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自开票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指标的核实和发票开具情况的核查工作。
1、建立应税所得率指标定期核实制度。
自2007年7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按季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和《运输工具增减变化情况表》(表格样式由各基层局结合本局实际自行设定)。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逐户逐车审核清理挂靠车辆,并核实企业应税所得率指标。
(1)对不同时具备121号文件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应按504号文件规定,不允许其使用出包方、出租方和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具货运发票,并应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
(2)对季度未达到45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应按照31号文件规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主管地税机关应收缴、停供其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如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或由代开票中介机构(市养路费征稽局)代开(整改期间其自有车辆征收方式暂调整为“开票即征”),对整改不合格的应按规定取消其自开票资格(其车辆征收方式调整为定额征收)。
(3)对能够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非专业货物运输企业,如其综合业务应税所得率达不到规定标准,但确属用自有车辆营运、能够准确单车核算货物运输业务收入、成本和费用且货物运输业务应税所得率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报市局备案后,可暂时保留其自开票资格。
2、建立货物运输发票定期核查制度。
自2007年7月1日起,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季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查,抽查面每季不得低于本局所属自开票纳税人总数的30%,每户自开票纳税人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率不得低于该纳税人开具发票总组数的1%。对受票单位为本局管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到户实地核查;对受票单位为非本局管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通过协查函的形式进行核查。如经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违规开具和使用货物运输发票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自开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基层局征管综合部门应按季对本局所属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审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建立、登记电子台账,并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日常监控情况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上报市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