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监控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7]55号)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4号,以下简称504号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运车辆委托代征工作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监控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格认定管理
各基层局应按照121号文件、31号文件和45号文件规定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市局将把基层局“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核认定准确率”列入本年度行政评价考核指标,进一步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并将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地税发[2005]131号)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根据121号文件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根据121号文件附件《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凡被取消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