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
第四十五条 稽核部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具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报告、报表和财务会计等资料;检查被检查对象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产和有关业务信息系统数据、档案、资料,参加被检查对象的有关会议;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对象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被检查对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拒绝稽核部门的问询或作不实的说明的,稽核部门有权要求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被检查对象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稽核部门应及时上报单位领导予以处理。
(三)对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马上做出阻止、纠正的决定。
(四)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稽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被检查对象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单位领导、同级基金监督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并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稽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被检查对象有关工作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监督检查前应制订监督检查方案,报本单位领导批准,成立检查组。
监督检查前,原则上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对象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
1. 被检查对象的名称;
2. 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 对被检查对象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4. 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5. 稽核部门公章及其签发日期。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应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在特殊情况下,若事前通知对监督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直接持《监督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工作。
(二)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内容:
1. 检查项目工作底稿编号;
2. 检查项目名称;
3. 检查事项发生的日期、文件号、凭证号、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