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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领导审批的业务:每月社保基金的支出总额,待遇调整和个人帐户记账利率调整等参数设置。

  (三)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集体决定的业务:待遇代发机构、定点医疗(医药)机构、工伤(康复)机构选定,大额工伤医疗费用的支出;补缴5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四)以上三款未列明业务的审批层级和审批范围的,由各市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时明确。

  第二十二条 实行办事公开。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档案资料保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二十四条 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明确的会计操作规程,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严密会计控制。依法建帐,按照不同险种分帐核算,各险种之间、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不得相互挤占。会计科目设置准确、规范,帐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要求。记帐依据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帐簿摘要内容准确,能清晰反映业务内容。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附有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明确岗位责任。基金财务部门应设置会计负责人(主管)、记帐、复核、出纳、财务网管等财务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财务收支审批实行分级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越岗代办。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录工作;帐务印鉴、票据、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并有登记,办理付款业务所需印章不得由一人集中保管。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帐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二十八条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制度,对不同帐务应定期核对,做到帐帐、帐证、帐表、帐据、帐实、财务账与业务账以及内外账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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