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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业务经办部门、基金财务部门与稽核内审部门的单位分管领导原则上不得同一人;保险关系部门和待遇(包括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下同)核发部门的单位分管领导原则上不得同一人。

  第十三条 保险关系、待遇核发、基金财务、稽核内审、信息技术等工作责权应分设在不同部门。

  第十四条 保险关系、待遇核发、基金财务、稽核内审、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不得同一人兼任。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状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层干部应当适时轮岗,在同一岗位任职3至5年的应当轮岗。负责待遇核发、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基金财务、信息系统维护、参保人员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人员应不定期轮岗。

  第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置适量的稽核工作人员,并要求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规范经办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层级管理规定。

  着重规范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与核定、账户管理、转移与退保、待遇审核、待遇支付、医疗费用结算、社会化发放、基金财务、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稽核监督等环节的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设置处理权限。单项业务,一人不能同时进行二级(含二级)以上业务权限的操作。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二十条 业务处理权限的分配及其调整应由业务部门拟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稽核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明确单位领导审批层级和审批范围。

  (一)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管领导审批的业务:涉及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多征社保费退款、多付待遇扣回、社保基金转出,涉及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社保费补缴,修改已核定的缴费历史、视同缴费年限、出生时间,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通过后台修改业务系统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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