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环节、各岗位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和弱点。
(四)有效性。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六)持续性。内部控制保持持续性,不因机构调整、人员更换而出现纰漏。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办理监督检查事项,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八条 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会议纪要、审批归档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九条 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除应当共同遵守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外,还应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配备与任用、学习与培训、考核与奖惩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条 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制度。对授权的人员与范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岗位轮换或分工调整、常规审计与离任审计等作出明细规定。
第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对风险控制情况的评估、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出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