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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加强学习,认真贯彻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迅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细则》,全面准确理解掌握《细则》的各项规定,结合实施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把《细则》的有关要求落实到具体经办工作中。同时要加强稽核部门业务培训,提高其监督管理能力。在实施《细则》过程中,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实施意见,使内控制度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

  从今年起,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实施《细则》、加强内部控制工作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总结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与经验、存在问题及典型案例、意见和建议。

  各地在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调整和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评价、纠错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定期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核查。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实施本细则,对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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