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确实发生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定额税款的运输业纳税人,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批准的缓税期满前补交税款,超期未补交税款,又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代征单位不得为其代开货运发票或代售定额发票。
十八、营运车辆税源管理问题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关于明确调整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单位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81号文件)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税源管理,要落实管理部门、确定岗位、明确职责。运用数据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代征人的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定量的判断,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征管措施。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和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认定和后续监控管理,对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纳税人要按照规定取销其自开票资格。下半年各基层局和代征单位要对自开票单位和承包、承租、挂靠车辆、实行开票即征的车辆重新逐户、逐台进行一次全面地清理认定。并及时进行车辆基础信息的维护,确保全市车辆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和营运车辆的征管秩序。
十九、定额完税证的使用问题
征稽部门上路检查代征车辆,补征税款时可以使用定额完税证。定额完税证由大连征稽局统一从甘井子区地方税务局按规定领取。大连征稽局按照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对定额完税证进行核算和管理,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开具定额完税证要标明车号、开具时间)。
二十、按纳税人结算税款问题
为解决一户多车的纳税人因集中代开发票造成税负不公的问题,方便纳税人,代征单位月终结算应由单车结算方式改为按纳税人结算方式,并对06年因单车结算多征纳税人的税款,可在以后月份予以抵顶处理。
二十一、关于包缴养路费车辆征税问题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明确调整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单位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8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加强包缴养路费车辆的管理,征集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包缴单位《营运车辆包缴养路费享受免税审核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实地审核后,在《营运车辆包缴养路费享受免税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局征管处审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