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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运车辆委托代征工作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十一、营运车辆报废、转让处理程序问题
  营运车辆报废时间应按照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的报废时间执行。代征单位应进行税款清算并将营运车辆报废信息及时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对应办理废业手续的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废业相关手续,收缴相关证件资料,并将核实意见或处理结果传递至代征部门。代征部门停止对纳税人征收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报废时间至废业手续办结期间的定额税款,也不得在该期间内为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或代售定额发票,在此期间纳税人实际发生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款按有关规定查补。营运车辆转让的,代征单位应按规定对其进行税款清算后,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十二、关于征期和简并征期问题
  为便于征管、方便纳税人,便利税款代征,征稽部门代征税款的征期由每月的1-10日放宽到每月的最后一日。
  根据有关规定对客运和农用车辆可以实行简并征期。农用车辆可以实行按年计征,年终汇算的征收方式;对客运车辆在纳税人自愿的情况下可实行按季、半年征收(不包含享受下岗再就业免税的车辆)。
  十三、关于发票购买簿使用问题
  货运车辆代开货运发票或购买《辽宁省大连市统一定额运费发票》时,不需提供发票购买簿,但应进行登记,并由领购人签字。
  十四、关于外地配货车辆开具货运发票需提供证件问题
  外地货运车辆在连配货需代开货运发票的,须据实向代征单位提供运单或承运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行车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代征单位审验无误后,可按规定为其代开货运发票。
  十五、关于代开货运发票有关资料归档问题
  代征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货运发票的存根联与纳税人提供的有关备案资料,逐份对应装订,并按照货运发票序号归档,按年移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十六、关于个体货运车辆核定征收的起始时间问题
  核定征收的起始时间应按照营业税的征税起始时间执行。为便于税款代征,征稽部门原则上可以以养路费的起费时间作为核定征收营运车辆税款的默认起始时间。如纳税人确有证据证明其实际营运起始时间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按规定进行相关代征信息的修改。
  十七、关于经营发生困难的运输业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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