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运车辆委托代征工作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六、自开票单位的认定问题
  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大地税发[2005]3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自开票单位应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年营运收入低于定额标准,且年实际应税所得率低于6%的,或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不得认定为自开票单位。对2005年实际应税所得率未达6%,且2006年上半年仍未达的,自2006年7月份起按规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按规定取消自开票资格。当年新办企业原则上不予认定自开票资格。
  七、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车辆征收所得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和《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82号)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车辆,在月终结算时,均应计征所得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规定进行月终结算或定额征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照3.3%的附征率附征,并补征上半年应纳税款,附征的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所属企业按规定一并汇算。月终结算应补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式为:
  补征企业所得税=当月收入定额×3.3%-当月开票附征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八、关于建筑安装企业货运车辆税收征管问题
  对建筑安装企业的货运车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属自营自用的,不实行定额管理,车辆征收方式可确定为“查实征收”,否则,按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管理。
  九、关于搬家公司货运车辆税收征管问题
  搬家公司从事搬家业务,属“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其从事搬家业务的货运车辆按规定实行查实征收或定期定额管理,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所需发票由地方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十、关于牵引车征税问题
  对非自开票单位的不能单独承运货物的牵引用车辆,不属于定额管理范围,征收方式应鉴定为“开票即征”;对挂车按照同吨位货运车辆的征税规定征收税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