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稽部门在征费过程中发现应改变为承包承租(挂靠)运营方式的车辆,需由纳税人提供改变运营方式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填写《营运车辆登记信息变更表》,可由征稽部门负责修改其征收方式。征稽部门应将书面证明材料和《营运车辆登记信息变更表》定期移交主管地税机关。信息修改后,如纳税人对所改变的征收方式存有异议,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认定和修改。
三、关于征税信息的认定、修改问题
各基层局要加强对营运车辆征税信息认定、修改管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征税车辆要督促其尽快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新增征税车辆要逐户予以认定,确保车辆征税信息认定的准确、及时。
各基层局应确定专人每日查询税务机关已认定征税信息,对征稽处反馈错误信息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重新认定。操作流程如下:
1、进入04版征收管理系统;
2、点击“信息维护”功能模块中的“货运车辆维护”子功能模块;
3、点击“车辆信息认定”子功能模块中的“征稽处反馈错误信息查询”画面,查询认定错误的征税车辆;
4、双击车辆号码或车辆编号修改有关错误信息后并进行数据保存。
四、关于在本地缴纳养路费的外籍货运车辆征税管理问题
为防止税款流失,维护货运市场税收秩序,对在本地缴纳养路费的外籍货运车辆除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的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外,暂按照本地新增车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征收管理。
五、个体车辆挂靠问题
对原个体营运车辆转籍到单位的,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对应确定为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确认征税方式;对确属单位购买并自用的,经到户核实确认,按规定履行信息修改批准手续,修改该车辆的征税方式。对违反文件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税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