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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运车辆委托代征工作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运车辆委托代征工作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45号)


各基层局:
  为保证营运车辆委托代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代征秩序,处理好税务机关、代征单位、纳税人三者关系,现将有关涉及代征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改变个体营运车辆税务登记方式问题
  经与市国税局商议,现将原《关于明确调整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单位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81号文件)中规定的个体营运车辆由地税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调整为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今后,个体营运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联合办理机构的地税局工作人员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查询登记车辆已赋予的纳税人代码,并通过“地有国无”的登记形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二、关于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修改问题
  (一)车辆“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编码”、“纳税人行车执照地址”认定错误或因车辆过户,涉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的,由市局负责修改。提出修改的地方税务机关需向市局同时报送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复印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2.行车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货运车主居民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个体营运车辆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4.《营运车辆登记信息变更表》;并附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关于营运车辆改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求意见复函》(式样见附件三)。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关于营运车辆改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求意见函》后,应认真调查核实,并于15日内复函,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未按时复函或所提理由不充分的,提出修改意见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向市局申请裁决。
  (二)车辆“登记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编码、纳税人行车执照地址”有误,且不涉及变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项目的修改,由征稽部门异常处理窗口负责。
  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复印件,填写《营运车辆登记信息变更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 可由征稽部门异常处理窗口修改。
  (三)车辆“国库名称、国库代码、征税方式、享受免税政策种类”项目的修改,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纳税人填写《营运车辆登记信息变更表》,经税管员审核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在04版软件的信息维护-车辆信息维护(“车辆信息认定”和“车辆信息修改”及“车辆减免录入”)中按照规定完成修改,并即时传输给征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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