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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三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拆除施工企业后,应当与其订立拆除施工书面委托合同。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外,拆除施工委托合同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施工防护措施(包括工地围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人员安全要求、专项安全防护要求、管线检查及运输要求等),以及防尘降噪等环保措施;
  (二)拆除施工安全责任;
  (三)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所需图纸、资料的要求;
  (四)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市房产局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屋拆除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时推行。

  第十四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市房产局提交拆除方案;在拆除施工15日前,将拆除施工委托合同、拆除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等报市房产局备案。

  对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拆除施工企业委派安全联络员,巡查督促拆除方案中各项安全措施在拆除现场的具体落实,排除安全隐患,形成巡查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拆除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拆除施工企业必须认真落实拆除方案中的各项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配备专职的安全施工管理人员,负责拆除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拆迁项目负责人报告,并跟踪整改情况,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拆除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需要拆除管道和容器的,应当在拆除前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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