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7]2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市安监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市房产局、市安监局 2007年6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进行房屋拆除施工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市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建筑物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名录,建立拆除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拆除工作年度考核;实施拆迁项目拆除现场管理;配合安监部门进行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