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142号)
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税收户籍管理水平,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强化属地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件)规定,现对加强税收户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整治漏征漏管户问题
(一)清理整治时间
清理整治的时间为2007年9月1日-10月31日。
(二)清理整治范围
1、已办理工商登记但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未办理工商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已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4、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
6、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及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扣缴税务登记的。
在上述清理整治范围内,各相关局在具体实施清理整治时,应侧重清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集贸市场内纳税人、企业分支机构、道路运输业个体纳税人等。
(三)清理整治方式
1、广泛宣传税法,营造社会舆论氛围。
市局将对本次集中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媒体公告;各相关局也应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在办税场所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相关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的期限、种类、程序、地点及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等,同时要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平台,鼓励社会各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大力营造集中清理整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2、取得外部支持,健全协税护税机制。
各相关局要主动取得驻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支持,积极与工商、教育、司法、卫生、民政等部门沟通,建立健全协税护税机制,准确掌控纳税人的其他有关登记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