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7〕12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
最近,我省茂名市茂南区华南机电工程学校违规招收学生到珠三角地区企业做暑期工,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管理,推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取消办学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
二、进一步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机构名称,经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市(××县或区)××职业培训学校”;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设立的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广东省××职业培训学校(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规定,保证教育培训质量。要切实按照经过备案的章程和广告内容进行招生宣传,严禁发布与审核备案的内容不相一致的章程和广告吸引欺骗学生。对因违法违规办学、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责令停止办学、收回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制度。要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要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建立和完善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制度。学校要选择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规范、遵纪守法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并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学生进企业实习,学校必须全面履行应尽的管理职责,由学校老师带领,定期回学校汇报总结。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其学生身份不得变更。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指定专门指导人员辅导、指教,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要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