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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工业节能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暂行)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工业节能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暂行)的通知
(攀办发〔2007〕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工业节能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暂行)》已经2007年6月12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攀枝花市工业节能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工业企业及工业主管部门节能的积极性,鼓励工业企业运用先进节能工艺、技术,推进全市工业节能降耗,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期间的工业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07〕12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全市年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节能管理部门。
  二、考核内容
  考核范围内各责任单位的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相关工作情况。
  三、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1.以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为奖励对象,根据完成情况,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励。
  2.以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节能目标的县(区)政府及市级节能管理部门为奖励对象,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表彰,并补助一定的工作经费;对县(区)政府、市级节能管理部门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二)惩罚
  1.未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必须向市政府书作出面检查;由市级相关部门对未完成当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在媒体上予以通报,暂停其与节能降耗无关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或核准,对企业所需的生产要素不予协调,实行差别电价。
  2.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逾期不能治理或治理无望的企业,根据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产品的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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