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科技局根据项目验收申请,组织项目验收。
3.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未达到最优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
(3)超过最优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并得到延期批复的。
4.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过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5.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信息化项目。
6.通过验收的项目,方可交付使用。
五、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估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监督检查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信息化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六、相关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或改变项目资金使用性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市财政局有权停止经费的拨付,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信息化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报请项目批准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
在合同履行中,项目承担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可以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涉及调整采购预算的,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办理相关的预算调整手续。
(三)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要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
(四)应用系统的开发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应用系统占项目建设总经费30%以上,或系统总投资在25万元以上的非纯硬件设备和标准软件采购,或终端用户数在30个以上的系统,在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系统测评,测评报告作为对系统验收的依据;信息化项目申请改建、扩建、报废时,也应提供相应的测评报告,以作为审核依据。
(五)本意见涉及的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测评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相对应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禁止无资质证书者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信息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