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攀办发〔2007〕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
《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已经2007年7月1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整合现有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03〕66号)等文件规定,现制定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
一、信息化项目管理范围
市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下统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对信息化项目实施建设和采购的行为,属于信息化项目管理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但不包括零星的软件、硬件添置。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二、信息化项目管理模式
信息化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并负责项目建设,市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及监督项目实施,市发改委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编制项目预算,市政府集中采购部门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采购或招投标。
三、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责
(一)市科技局
负责制定信息化专项规划,发布年度信息化项目指南;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需求申报和初审,编制当年拟建信息化项目计划;制定信息化项目技术标准,组织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论证;牵头组织对信息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验收;建设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
(二)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