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法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管理等部门根据《
劳动法》和《
职业教育法》,坚持职业准入“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凡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职业(工种),也应优先录用上述人员。严格实行投诉、举报、年检制度,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的限期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加强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设和管理。“十一五”期间,我市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院校专业教学内容能够覆盖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要求的,学生技能鉴定可以以学校教学考核 代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及省级重点(特色)专业和高等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毕业生取得学校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17、实施职业教育先进和优秀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完善和规范对发展职业教育成绩突出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与个人、事业单位和院校,以及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作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制度。建立优秀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以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对有突出业绩的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和奖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开展就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奖励,认定其相应的职业资格。引导和鼓励企业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地位和经济收入,增强其荣誉感。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为选拔技能人才,使其崭露头角创造条件。
18、完善中等职业教育扶困助学制度。建立政府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十一五”期间,市本级每年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资助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本市户口家庭贫困学生,县(区)政府也要安排资金资助本县(区)就读本县(区)职教中心的贫困学生。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资助资金根据贫困学生数量据实安排。各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坚持和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制度,将10%的学费收入用于本校贫困学生奖、助学金,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应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市、县(区)政府对贫困家庭成员接受职业培训实行费用减免。相关部门、机构、学校对农民工和贫困学生、城市贫困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及上岗证书的收费给予适当减免。要积极吸纳社会资助和捐赠,引导社会关心帮助职业院校贫困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