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良种公畜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补贴区域及补贴标准。自治区畜牧厅在自治区级媒体上公布补贴县(市)及补贴种公畜品种与数量,各项目县(市)要在县级媒体上公布补贴乡(镇)和村(队),村级必须张榜公布到户,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三章 种公畜的饲养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良种公畜养殖单位(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域防疫隔离条件良好,饲草料、水源充足,饲养场地无污染。
(二)种公畜畜舍布局合理,运动场及配种设备配套齐全。
(三)配种场所和办公生活区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
(四)有科学的饲养管理制度、完善的育种技术和健全的疫病防疫技术措施。
第九条 每头种公畜必须由项目县(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使用区域,并经饲养地人民政府担保,签定使用和管理责任书,造册登记后,方可发放给配种站、农牧户管理、使用。
第十条 种公畜饲养单位(户)必须严格按照种公畜的饲养要求进行科学饲养,对在饲养期间不按期实施种畜保险、防疫、治疗、保健的,由县(市)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追回种公畜,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饲养单位(户)承担全部责任和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地(州)、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种公畜饲养状况、营养状况、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种公畜饲养标准的,应及时加以指导,责令限期整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县(市)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换养殖使用单位(户)。项目区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查种公畜的精液质量,确保种公畜种用价值。
第十二条 良种公畜在发放前要全部给予保险,保险费由饲养种公畜的配种站、农牧户或乡镇承担。饲养种公畜未进行保险的,由项目县(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及时追回发放的种公畜,其经济损失由养殖单位(户)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调配使用良种公畜的项目区必须建立健全配种、防疫等相关信息记录档案,配种母畜、新生仔畜均要佩带耳标,建档立卡,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