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新疆畜牧业良种补贴项目良种公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牧畜字[2007]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政策,规范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种公畜管理,确保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项目顺利实施,我厅组织制定了《新疆畜牧业良种补贴项目良种公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畜牧业良种补贴项目良种公畜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新疆畜牧业良种补贴项目良种公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畜牧业良种补贴项目良种公畜管理,提高良种公畜的种用价值,确保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效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畜家禽品种改良管理办法》和《新疆畜牧业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良种公畜,主要是指经自治区种畜禽管理委员会鉴定,并由新疆畜牧业良种补贴项目统一采购调配的特、一级种公牛、种公羊。
第三条 凡享受新疆畜牧业良种公畜补贴项目的养殖单位(户),对良种公畜的饲养管理、使用、处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良种公畜的选购与发放
第四条 新疆畜牧业良种补贴项目所需种公畜,由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按照《新疆畜牧业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统一选购,项目县(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提货、收货。
第五条 良种公畜的品种选择及发放数量,根据自治区牲畜品种区域规划和各项目县(市)品种改良规划,依照实际用种需要进行调配发放。
第六条 各项目县(市)在发放良种公畜时,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发放办法,登记造册,确保种公畜发放到点、到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农牧养殖户和配种站点不得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