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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攀枝花市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失效](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22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攀枝花市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攀枝花市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1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行。

市长:孙平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攀枝花市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市场价格能力,促进我市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铁矿资源,防止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市场价格发生突然性波动,提高铁矿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能力,依法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主要保护铁矿原矿、铁精矿、钛精矿和球团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开采、加工的各类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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