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旅游局、合肥市农委关于印发《合肥市乡村旅游接待点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农委、旅游局,各相关旅游企业、经营户: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乡村旅游产品质量,丰富产品内涵,有效引导乡村旅游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其良性、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合肥市乡村旅游接待点服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乡村旅游接待点服务标准(试行)
合肥市旅游局
合肥市农委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
附件:
合肥市乡村旅游接待点服务标准(试行)
为规范乡村旅游服务,促进乡村旅游健康发展,制定合肥市乡村旅游示范点服务标准。
乡村旅游是指发生在乡村地区,以乡村空间环境为依托,以乡村独特的田园风光、乡村居所、民俗风情、乡村文化以及农业生产方式与乡村生活形态等为旅游吸引物,以乡村特色和城乡差异为卖点,以城市居民为主体客源市场,集乡村观光、游览、娱乐、休闲、度假和购物于一体的一种旅游形式。
一、环境
(一)自然生态良好,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二)环境卫生,无污水、污物。
(三)饮用水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交通
(一)交通通畅,路况良好,有较好的通行性。
(二)离合肥主城区在1小时车程左右。
(三)有公路通达附近旅游区(点)。
(四)附近设有加油站。
三、公共设施
(一)有游客接待中心并纳入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服务中心有名称、有固定场所、固定电话、医疗救护用品、有景点平面图、有专(兼)职人员,并公布投诉电话。
(二)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厕所(水冲式)设计合理,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厕所内清洁卫生,防蚊蝇,无污物,无异味,粪便处理措施得当。
(三)合理设置必要的图文标识,屋外醒目之处应设置标牌、标牌,规范使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四)能提供交通、游览、购物等信息咨询和寄发信函服务。设有国内长途直拨电话服务点。
(五)能接受手机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