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紧紧抓住重点单位和场所,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要把人员集中和易燃易爆场所,重大政治、商贸、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作为社会消防管理重点严格监管,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要抓好电子信息、水电、机械冶金、医药化工、食品饮料、旅游等新的支柱产业的消防安全,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高起点、一步到位同步搞好消防建设。二是进一步改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要推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三是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监管力度。要推行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制度,把好建筑消防设施施工验收关。要实行自动消防设施年检制度,敦促各单位加强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正常发挥作用。四是深入推进基层消防基础工作。要开展社区消防建设达标活动,年底市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组织检查验收。要大力推广仁和区中坝乡消防工作经验,规范农村消防管理,促进农村消防安全。五是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推进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到2007年,达到省政府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消防教育培训,特别要建立完善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机制,不断扩大培训面,全面提高社会化消防管理水平。
五、建立完善整治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强化火灾防控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社会单位都要严密消防安全管理,强化火灾防控工作。一是要启动重大火灾隐患评估论证机制。要在建设、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攀研院、攀枝花大学等科研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重大火灾隐患评估小组,对全市重难点火灾隐患进行评估论证,为政府决定提供依据。二是推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治、销案的整治制度、程序和整治协调机制。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2006年6月底前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市政府直接挂牌督办。凡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由政府与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责任书》,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订《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承诺责任书》,并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以政府名义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三是要加强部门联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竣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设立娱乐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安监、建设部门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运管部门不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设、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质量和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坚决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和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市场秩序。四是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文件规定,对新建的宾馆、饭店、歌厅、舞厅、网吧、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在消防部门验收前必须强制保险,对现有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也必须强制其购买保险,防患于未然。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工商、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两类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的内容,保险部门要加强防灾检查和宣传,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分担火灾风险,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