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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06年度我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06年度我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劳〔2007〕5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介绍行为,充分发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新劳社字[2003]14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至3月30日对区属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年度审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市级、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二、年审内容

  (一)结合2006年度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举报及日常检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情况,综合审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二)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取得职业指导资格证书情况。从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能参加年审。

  (三)职业介绍机构工作场所变更及现有场地面积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政策宣传栏情况。

  三、年审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6年度工作总结及自查情况书面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

  (四)2006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年审手册》及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五)从业人员职业指导资格证书(原件)。

  (六)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七)乌鲁木齐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年度资格审验登记表。

  对存在问题较多的职业介绍机构,限期整改,待整改结束后重新申报;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单位,将取消职业介绍资格,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逾期未参加年审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自行作废。年审情况将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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