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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中申报凭证及票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中申报凭证及票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乌劳〔2006〕237号)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和基金结算工作,解决参保人员因社会保险待遇申报凭证(票据)丢失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资料缺失而无法核定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个人申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或其它社会保险待遇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规定,如实填写,按时申报。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住院费用时,应出具以下结算凭证:

  (一)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申报凭证为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自治区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机制票据)医疗保险结算联;

  (二)盈利性医疗机构申报凭证为税务局印制的《新疆医疗服务(住院)统一发票》;

  (三)部队医疗机构申报凭证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

  (四)厂矿医疗机构申报凭证(暂时)为企业住院费用结算票据;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社保医疗住院结算明细单、出院证、乌鲁木齐市医疗消费结算系统结算单等资料。

  三、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门诊医疗费用时,应出具以下凭证:

  (一)普通门诊申报凭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申报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汇总表》;离休人员申报资料须附《乌鲁木齐市离休人员医疗薄》复式处方第二联和《乌鲁木齐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结算单》。

  (二)特殊门诊慢性病申报凭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申报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汇总表》、《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登记薄》复式处方第二联和《乌鲁木齐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结算单》。

  四、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凭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店购药费用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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