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蚌埠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7月6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陈启涛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蚌埠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畅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实行租赁经营,属地管理。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租赁经营公司(以下称租赁公司)负责车辆租赁和经营活动,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属租赁公司,由从业人员承租经营。
从业人员必须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承租人必须本人经营,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本人不愿经营的,可以申请与租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车辆由租赁公司收回。
私自转卖车辆租赁权的,转卖行为无效,由租赁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回车辆。
第四条 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牌证、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
第五条 承租人应当统一服装,具体样式由租赁公司自行确定,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跨区停候载客,不得驶入限制行驶路段。
第七条 从7时起至20时止,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准在下列禁止营运的道路上通行或者从事营运:
胜利路(马场湖路至纬四路)、淮河路(解放路至朝阳路)、凤阳路(解放路至中荣街)、朝阳路(涂山路至胜利路)、涂山路(延安路至纬四路)、工农路(涂山路至淮河路)、延安路(胜利路至淮河路)、中荣街全段、中山街全段以及其他设有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通行标志的路段。
营运路段和禁止通行路段之间的路口可以通行。
第八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期间,承租人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和车辆管理记分卡,做到人、车、证、卡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