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立推广产品动态管理制度,对企业的推广应用和社会监督投诉等情况进行记录,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备案登记证书》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产品抽检不合格、整改未完成。
(二)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工程重大影响及损失的。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及产品质检工作,要求规范操作,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可按照苏财综〔2003〕153号文件规定实施墙改专项基金的返退;可列入省、市循环经济和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扶持备选项目;可进入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展示中心;可向市建设单位推荐使用;可参与无锡市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推介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第一批)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含煤矸石和页岩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2003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和普通砖(符合JC943-2004的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NY/T671-2003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灰砂空心砖和蒸压灰砂砖(符合JC/T637-1996和GB11945-1999的技术要求)。
(四)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五)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862-2000的技术要求)。
(六)装饰混凝土砌块(符合JC/T641-1996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