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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建立推广产品动态管理制度,对企业的推广应用和社会监督投诉等情况进行记录,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备案登记证书》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产品抽检不合格、整改未完成。

  (二)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工程重大影响及损失的。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及产品质检工作,要求规范操作,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可按照苏财综〔2003〕153号文件规定实施墙改专项基金的返退;可列入省、市循环经济和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扶持备选项目;可进入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展示中心;可向市建设单位推荐使用;可参与无锡市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推介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第一批)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含煤矸石和页岩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2003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和普通砖(符合JC943-2004的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NY/T671-2003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灰砂空心砖和蒸压灰砂砖(符合JC/T637-1996和GB11945-1999的技术要求)。

  (四)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五)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862-2000的技术要求)。

  (六)装饰混凝土砌块(符合JC/T641-1996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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