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定)的市外新型墙体材料,可凭当地《备案(认定)证书》直接向市墙改办备案。
第六条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或有推广应用价值;
(三) 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先进,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四)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 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 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原件);
(三) 经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原件);
(四) 产品技术说明书及产品标识、代码;
(五) 企业概况、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
(六)产品生产执行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 企业申报后,市墙改办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其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文件资料,计量、生产和检测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等。
市墙改办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意见。审查合格的,报主管部门核发《备案登记证书》;不合格的,在2个月内整改,复查后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6个月后可再次申报。
第九条 获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企业,应当按季如实提供产品的有关情况,并在每季次月10日前报送市墙改办。
第十条 《备案登记证书》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申办单位不得虚报、瞒报,违者取消《备案登记证书》,二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备案的企业应向当地墙改办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经复查合格给予换证。
第十二条 在《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间,当地墙改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每年要组织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整改。原则上一个企业的一种产品每年抽检一次,不得向企业收取除检测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