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经贸发〔2007〕54号)
各市(县)、区经贸局、墙改办,各有关企业:
现将《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1、《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第一批)
3、墙体材料行业淘汰类和限制类目录
4、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请表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推广和应用,引导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06〕29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新型墙体材料备案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备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委托无锡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具体组织实施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不以消耗粘土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改善建筑功能的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由市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均需按照本《办法》实施备案。
第五条 本市申请备案登记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应向当地市(县)、区墙改办(以下简称当地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合格的,由市墙改办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市主管部门对评审合格的,出具《备案登记证书》。市墙改办定期发布《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目录》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