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参保单位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暂停办理其缴费业务。
9、属政策性破产及法院宣告破产的单位不参加年检,只需申报缴费基数。
10、2007年1月以后新注册的单位不参加当年社会保险年检。
二、2007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一)各参保单位务必于2006年12月30日前到所在区(县)社保所办理12月份的正常缴费审核,并领取《 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表 》(以下简称《基数申报表》),也可自备U盘或移动硬盘拷贝本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
(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以本人2006年1-12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基数填报;无上年工资收入的,按当年月应发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三)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涉及退休金调整的,所在单位应在其待遇调整的次月及时申报和办理个人缴费基数变更手续;工伤1-4级人员按所领取伤残抚恤金确定缴费基数,并按退休人员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各参保单位应按职工2006年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基数上下限待自治区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再按规定确定。
(五)《基数申报表》填写时须注意:1、《基数申报表》中“缴费合计人数”以单位2006年12月份参保人数为准,2007年1-3月已离开本单位的人员也要据实申报缴费工资。2、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招录的员工在2007年4月1日启用新基数时单独申报。3、《基数申报表》“缴费工资总额合计”一栏与《2006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2007年申报缴费工资总额”数必须一致。
(六)《基数申报表》和报盘数据须在2007年3月10日前报送到所在区(县)社保所,同时一并报送《2006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公示回执》。
(七)2007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前,各区(县)社保所须打印《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表》交参保单位核对,参保单位复核确认后,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交回区(县)社保所。
三、年检、基数申报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一)年检时间:2007年1月4日-3月31日。其中: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年检时间为1月4日-1月31日;1月4日-3月31日期间办理城镇各类企业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