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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及2007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2、城镇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须携带以下资料:

  (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

  (2)《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公示回执》;

  (3)《200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无论是电脑做帐还是手工做帐都必须携带2006年度单位费用、成本、应付工资明细帐及总帐;

  (6)2006年1月至年检前一月的会计凭证及工资发放表;

  (7)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检查表(汇算清缴表);

  (8)2006年末会计报表

  (9)凡涉及工资项目的报表及帐目,企业须同时携带其复印件(A4纸张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复印);

  (四)年检要求

  1、缴费单位年检前,应先到区(县)社保所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如发现机内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时,应先办理变更手续再进行年检。

  2、缴费单位年检前,必须先到区(县)社保所办理2006年12月份的缴费审核,领取《 200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 》后,方能办理年检。

  3、缴费单位年检前,要根据乌劳字[2002]179号文件精神,对单位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职工上年度个人缴费基数、单位上年度欠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4、2006年12月底单位参保人数为200人以下(含200人)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的《 200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 》中的基数,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5、参保单位中涉及下列人员须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兼职人员须将个人社保编号及姓名用A4纸张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表后。(2)在校实习生由学校教务处出具证明。(3)在外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外省、其他地市、自治区、兵团、中央行业统筹人员等),须提供参保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当前参保缴费证明。(4)离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A4纸张复印)。

  6、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先补缴欠费再进行年检。暂无能力补缴的,须到所在区(县)社保所签定补缴计划,补缴计划(一式三份)经区(县)社保所审核留存后,交稽查审计科备案,方能进行年检。

  7、凡参保单位虚报、瞒报和漏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将按有关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的规定进行整改,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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