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外企业的登记注册证明;
2、产品执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
3、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需生产许可证的附生产许可证,需特别认证的附认证证书);
4、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供的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节能效果检测(测试)报告;
5、专利产品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权转让合同;
6、三家以上用户使用报告。
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实原件时应提交原件。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查。
第九条 审查考核通过的产品,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国家标准《节能产品评价导则》(GB/T15320)的规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内容包括:
1、产品质量标准、节能功能和技术先进性评价;
2、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评价;
3、节能效益、性能价格比或投资回收期;
4、产品的实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
5、产品的生产能力、技术指标达标程度、质量保证体系;
6、专家组的评审结论。
对需要进行节能效率或能耗指标检验的产品,由专家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并出具《产品节能效果检验报告》。
第十条 评委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统一颁发“无锡市节能产品证书”,并通过媒体公布。对评审不合格的产品,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第三章 节能产品证书的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无锡市节能产品证书”的产品列入本市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荐目录。
第十二条 选用“无锡市节能产品”的单位可优先列入省、市节能专项扶持资金备选项目。
第十三条 节能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评审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复评申请,复评合格后更换新证。逾期不申请复评或复评未通过的产品,其节能产品证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