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节能产品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经贸发〔2007〕53号)
各市(县)、区经贸(发)局:
现将《无锡市节能产品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无锡市节能产品评审管理办法》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无锡市节能产品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节能技术进步,规范我市节能产品市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其能源使用效率(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第三条 节能产品评审是指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评审机构确认并颁发节能产品证书的活动。节能产品评审采用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 无锡市节能产品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由无锡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委会设在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无锡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日常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节能产品的单位,均可申请节能产品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请节能产品评审的单位需向无锡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无锡市节能产品评审申报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