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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不得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外销售烟花爆竹;
  (二)不得占道或者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三)不得违反《武汉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销售烟花爆竹。
  五、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允许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通告》(武质技监〔2006〕27 号)中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
  六、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下列地点或者部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设置红色禁止燃放标志的地点和部位 60 米范围内,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150 米范围内:
  1.文物保护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
  3.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消防等级低的社区、部位;
  7.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
  8.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地点或者部位。
  (二)在设置橙色禁止燃放标志的地点和部位 30 米范围内:
  1.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单位;
  3.风景名胜地区,重要城市景观周边;
  4.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地点或者部位。
  (三)在设置黄色禁止燃放标志的地点或者部位 10 米范围内:
  1.党政机关驻地;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3.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5.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地点或者部位。
  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部位,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督促产权或者使用单位按照《武汉市中心城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点守护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警示标识,负责组织守护,落实守护力量开展执法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和部位的安全。
  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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