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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武汉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武政〔200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全市 2007 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制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 2007 年春节期间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等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上述各区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春节期间可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
  (一)允许燃放的时间:
  1.农历除夕(2 月 17 日)上午 8 时至晚 12 时,正月初一(2 月 18 日)零时至晚 12 时;
  2.正月初二(2 月 19 日)至正月十五(3 月 4 日)每日上午 8 时至晚 12 时。
  (二)禁止燃放的时间:正月初二(2 月 19 日)至正月十五(3 月 4 日)每日零时至上午8 时。
  三、春节期间零售的烟花爆竹,由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按照《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统一配送至各零售经营网点。配送时间为 2007 年 1 月 27 日至 3 月 4 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武汉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方可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无证(照)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时间为 2007 年 2 月 12 日至 3 月 4 日。接收提前配送的烟花爆竹只能储存,并采取措施安全存放,不得提前销售。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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