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能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能源管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第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理用能评估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能评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
(五)机构章程及能评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予备案。
第十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能评机构应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复审合格后重新发证。
第十一条 能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合理用能评估人员变动的;
(三)办公地址变更的。
第十二条 能评机构应如实反映项目的合理用能情况,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能评机构可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收取评估费用。
第十四条 能评机构及其能评人员在从事能评活动时,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能评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
第十六条 企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能评机构开展评估活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能评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参与中介经营和牟利活动。
第十七条 能评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节能评估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