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合理用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经贸发〔2007〕52号)
各市(县)、区经贸(发)局:
现将《无锡市合理用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无锡市合理用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无锡市合理用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合理用能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能评机构)的管理,规范合理用能评估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能评中介服务体系,提高评估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实施能评资质的监督管理,能评机构及其能评人员从事能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评机构是指从事合理用能报告书编制及评估活动的技术服务机构;能评人员是指从事合理用能报告书编制及评估活动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能评机构的资质认定,以及能评人员的资格认定。能评机构资质的认定按市场配置优化的原则确定数量,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中择优认定。
第五条 能评机构应取得“无锡市合理用能评估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能评人员应取得“无锡市合理用能评估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 能评机构申报条件:
(一) 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二) 在本市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 有5名以上专职能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至少有3人;
(四) 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